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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莊伯澔
被 告 沈里杰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伯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莊伯澔因被告沈里杰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具保人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6 萬元後,業經釋放,嗣經本院於109 年3 月16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106 號刑事判決,於109年4 月26日確定在案,此有前揭判決影本、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至28頁、第51至52頁、第69頁)。
(二)嗣經檢察官以109 年度執字第2597號案件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並經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
且檢察官經合法通知具保人應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追保通知暨送達證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109 年7月11日函暨所附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7至59頁、第62至67頁、第72至73頁)。
又被告現無任何在監押之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及出入監記錄表等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6頁),足證被告確已逃匿。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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