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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 日所為之109 年度訴字第380 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原記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32號)」,應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32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毒偵字第643 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 日所為之109 年度訴字第380 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案由欄原記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32號)」,係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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