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交附民,26,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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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黃吳桂香
被 告 吳文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6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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