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交附民,347,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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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47號
原 告 陳錫麒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
被 告 羅木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75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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