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交附民,7,20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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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陳金雄
被 告 余聲鑑
林秀娥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經查,本院現時並未有被告余聲鑑、林秀娥之刑事案件繫屬,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並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原告逕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附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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