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單聲沒,29,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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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金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重利案件(103年度偵字第38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賴金清因重利案件,經審酌犯罪情節,認以不起訴之處分為適當,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86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其因犯罪所得或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尚未處理,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金清因重利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於103年7月14日,以103年度偵字第386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並已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863號偵查卷無誤,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陳孝威本票(No676649)1張、陳孝威借款契約書1份、陳孝威切結同意書1張、空白商業本票簿1本、空白借款契約書1份、空白切結同意書1張、空白借據10張,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供其犯罪所用及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見103年度偵字第3863號第7頁、第49至50頁),堪以認定。

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供犯罪預備之物,聲請人認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容有誤會,惟其聲請宣告沒收之旨既於法有據,此並不影響該等物品是否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 表:
┌──┬────────────┬───┐
│編號│名稱                    │數量  │
├──┼────────────┼───┤
│1   │陳孝威本票(No676649)  │1張   │
├──┼────────────┼───┤
│2   │陳孝威借款契約書        │1份   │
├──┼────────────┼───┤
│3   │陳孝威切結同意書        │1張   │
├──┼────────────┼───┤
│4   │空白商業本票簿          │1本   │
├──┼────────────┼───┤
│5   │空白借款契約書          │1份   │
├──┼────────────┼───┤
│6   │空白切結同意書          │1張   │
├──┼────────────┼───┤
│7   │空白借據                │10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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