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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雅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11698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7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美國BLVK UNICORN藍獨角獸冰凍獨角獸(FRZN APPLE冰蘋果)電子菸補充液壹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雅婷於民國106年7月至8月間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期滿而未經撤銷。
惟扣案之電子菸補充液1瓶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16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8年1月2日至109年1月1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無誤,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而扣案之美國BLVK UNICORN藍獨角獸冰凍獨角獸(FRZN APPLE冰蘋果)電子菸補充液1 瓶,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確含有「Nicotine」成分等情,有該署107 年8 月31日FDA 研字第1070028452號函暨所檢附之檢驗報告書在卷可參(見他卷第15- 15頁反面),且為被告所有供本件違反藥事法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他卷第27-27 頁反面),並有被告之蝦皮賣場網頁列印資料、107 年4 月份電子煙檢驗不合產品公開資訊表、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 年7月3 日樂購蝦皮字第0180703009J 號函、全便利商店店到店繳款憑證附卷可稽(見他卷第3- 5頁、第9-13頁),又上開扣案物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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