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單聲沒,49,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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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芯瑀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 年度執聲字第865 號,偵查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9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芯瑀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946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7 月1 日確定,108年6 月3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且未經撤銷。

惟上開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仿冒任天堂遊戲機3 臺、仿冒任天堂遊戲卡1 個、仿冒任天堂132 種遊戲卡匣1 個等物(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保字第3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林芯瑀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07年5 月10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946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7 月1 日確定,並於108 年6 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徐宏昇律師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及附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任天堂株式會社一般委任狀、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保字第32號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堪認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屬專科沒收之物。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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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數量│
├──┼────────────┼──┤
│ 1  │仿冒任天堂遊戲機        │3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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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任天堂遊戲卡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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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任天堂132 種遊戲卡匣│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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