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映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 年度執聲字第874 號,偵查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11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上衣參件及褲子參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温映瑄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1600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確定,106 年12月2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且未經撤銷。
惟上開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仿冒adidas上衣及褲子各3 件等物(新竹地檢署105 年度保字第186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温映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05年12月22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11600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確定,於106 年12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adidas商標之上衣3 件及褲子3 件,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任狀、新竹地檢署105 年度保字第1866號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堪認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屬專科沒收之物。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