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易,184,2020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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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之109
年度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一)第5、9、15行原均記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款」,均應更正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4款」。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之109年度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論罪科刑欄(一)第5、9、15行原記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款」,係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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