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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韻中
被 告 陳永爐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828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永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三)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四、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828號
被 告 陳永爐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竹縣○○市○○○路00○0號
(新竹縣竹北市戶政事務所)
居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永爐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4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1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思悔改,於109年4月7日20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高鐵工地,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9年4月10日16時17分許,至本署觀護人室接受採尿,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永爐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竹檢-78)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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