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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6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福成
陳國安
彭柏霖
彭昱傑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930 號),本院認該部分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62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彭昱傑因其所經營之宮廟與告訴人張家慈所經營、位在新竹縣○○鄉○○路000 巷00號宮廟,雙方宗教理念分歧,被告彭昱傑欲將告訴人所有懸掛於上址宮廟大門上方之「北極旨」木製匾額(長寬約30x40 公分,紅底金色字樣印有北極兩字)取回,竟與其子即被告彭柏霖、宮廟信徒即被告戴福成、陳國安等人共同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聯絡,由其指示被告彭柏霖、戴福成、陳國安等人於民國108 年6 月22日23時46分許,趁告訴人所營之宮廟舉行法事之際,進入上開宮廟庭院大門前,將「北極旨」木製匾額取下帶回交予被告彭昱傑,丟入其等經營宮廟內之金爐燒燬,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等共同涉有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三、查本案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等均係共同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等與告訴人於109 年8 月12日在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乃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等情,此有本院109 年度竹調字第308 號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9 年度竹北簡字第262 號卷第61頁至第62頁、第63頁),揆諸法文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等被訴共同毀棄損壞犯嫌,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就被告等被訴部分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然本院就此部分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已如前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規定,就此部分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併此敘明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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