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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9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靖綸(原名葉劉彬)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靖綸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葉靖綸(即葉劉彬)因不滿陳重佑在臉書「新竹大小事」之公然處所發表之言論,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上午8時57分許至109年1月2日夜間10時8分許之期間,在該社團網頁及個人臉書網頁上,接續以恩佐葉、葉劉彬或葉劉立紘等名義,對陳重佑接續為附表所示之侮辱言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
二、案經陳重佑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經合法傳喚,於110年7月16日審理程序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本院認本案係應經本院認為應科拘役(詳後述),依據前開規定,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判決下述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不具證據能力,且迄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至有關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提出刑事答辯狀坦承於上開時、地,因與告訴人陳重佑在臉書「新竹大小事」社群發生爭執,而有張貼如附表所示之言詞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並辯稱:告訴人針對被告影片中之評論,先做出文字上的挑釁與暗諷,......再利用斷章取義方式,抱屈自身為受害者...告訴人不但不停止,並人身攻擊言論,精神有問題,......挑釁意味濃厚,......本人絕無攻擊他人名譽之事實云云。
經查:㈠被告坦承上開部分事實,業據其於刑事答辯狀供述明確,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卷第4 至5、33頁),並有告訴人提出臉書社團網頁與被告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6至22頁、38至81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所張貼如附表所示等言論,可見被告係因就告訴人張貼其訊息,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並認告訴人所為有不適宜之處,惟亦應思以理性之態度就事論事,並以適切之文字表達,然被告張貼如附表所示之訊息而指告訴人為「宅炮男」(附表編號2)、「幻想症+神經病」(附表編號5)、「精神有異常」(附表編號6)、「無知愚蠢」(附表編號12)、「幻想症」(附表編號21),依一般社會通念,則具有輕蔑他人並使人難堪之意,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顯屬侮辱之言語,此情自為貶抑告訴人所使用之語彙,已超出一般合理適當評論之範圍,足認被告係執此辱罵告訴人,對於告訴人之名聲造成負面貶抑,足使告訴人之名譽、社會評價因此遭受損害甚明,而屬公然侮辱之行為,被告前揭所辯,尚無足採。
㈢至被告雖以前情置辯,惟就「新竹大小事」臉書留言板上所探討之議題,本應理性討論並尊重不同意見,且發言時應針對議題本身而為意見評論或抒發心情,倘若言論本身係針對不同意見之人加以貶辱、謾罵、攻訐,則已超逾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
告訴人若有不當言論,被告仍應以合法之方式回應或提出訴求;
換言之,遭受挑釁並無法正當化行為人可以公然侮辱之方式妨害他人名譽之行為。
是被告上開所辯,性質上認屬被告之犯罪動機,並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併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
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
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故行為後法律若有修正,不論是否涉及前揭法律變更,抑或僅係無關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事項之修正,法院應綜合法律修正之具體內容,於理由內說明有無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及應適用之法律,始屬適法,有最高法院107 年度臺上字第4438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9條之規定雖於108 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同年12月27日施行,惟查刑法第309條修正後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將罰金提高30倍,亦即修正後刑法第309條第1項係將修正前原規定之銀元300 元(經折算係為新臺幣9000元)修正為新臺幣9000元;
其修正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非法律變更,當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309條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㈢被告於上開時、地,接續為上開臉書留言,其犯罪時、地密接、手法相同,且侵害法益亦均為告訴人之名譽,是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妨害名譽舉動之接續施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㈣爰審酌被告前曾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被告僅因臉書社團議題,與素不相識之告訴人意見相左而發生口角爭執,竟公然張貼侮辱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臉書留言,不僅缺乏尊重他人之法治概念,亦已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人格評價已造成嚴重損害,所為誠屬不該;
復衡酌被告否認犯行,未見悔悟自省之心,意圖延滯訴訟而不到庭,且迄未填補告訴人之損害或取得告訴人之諒解,難認犯後態度良好;
兼衡案發之起因與被告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情節、告訴人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張貼時間及位置 公然侮辱之行為態樣 備註 01 108年10月17日上午9時36分許、新竹大小事社團 佐恩葉 重佑陳拜託你千萬不要,車子這麼多,我們不載沒素養的人。
見偵卷第38頁 02 108年10月17日上午10時24分許、新竹大小事社團 佐恩葉 重佑陳你還在這邊嘴砲阿,你幹嘛刪除柯南新一的貼文,還想騙公仔,宅炮男。
見偵卷第39頁上段 03 108年10月17日夜間8時54分許、新竹大小事社團 佐恩葉 重佑陳你家裡有大體要找殯儀館,我們不載哩,繼張貼未經許可告訴人與友人之合照。
見偵卷第40頁 04 108年10月18日上午8時57分許、新竹大小事社團 佐恩葉 幻想的神經病,酸,等下又惱怒了,繼張貼未經許可告訴人與友人之合照。
見偵卷第53頁 05 108年10月18日上午10時18分許、新竹大小事社團 恩佐葉 我們來看一下,某位民眾說幻想症+神經病的特徵,並未經許可張貼一連串擅自擷取之告訴人相片。
見偵卷第41及42頁 06 108年10月18上午10時19分許、新竹大小事社團 恩佐葉 幫你宣傳一下,所謂的精神有異常家裡的充氣娃娃拿出來拍一下要不?並未經許可張貼告訴人與友人之合照。
見偵卷第43頁 07 108年10月18日上午10時20分許、新竹大小事社團 恩佐葉 重佑陳我父母很放心我,努力認真工作,不會亂花錢,也不會有特殊癖好,不信給你看一下,並未經許可張貼告訴人與友人之合照。
見偵卷第54頁 08 108年10月18上午10時29分許、新竹大小事社團 葉劉彬 重佑陳 我如果是你爸媽,養成這副德性,出生就直接掐死,也不用看自己小孩變這樣,不說太多,碎到你玻璃心,也沒什麼好驕傲的,你很難懂,並未經許可張貼告訴人與友人合照。
見偵卷第65頁 09 108年10月18上午11時35分許、新竹大小事社團 恩佐葉 重佑陳趕快趕快,來,玻璃心碎了,你不是很會嘴嗎,鍵盤手,不想吐你而已,來來來,截你自己圖,這有笑點,並未經許可張貼告訴人與友人合照。
見偵卷第45頁 10 108年10月18日上午11時37分許、新竹大小事社團 恩佐葉 重佑陳你這種咖阿,我一天不知道看幾個去了,愛在網路跟人嘴,嘴輸了就跑去提告,浪費司法資源,包一包回去玩你的充氣娃娃吧,當鍵盤手,當到像你這樣,也是人生失敗組。
並未經許可張貼告訴人與友人合照。
見偵卷第46及47頁 11 108年10月18日下午1時37分至39分許、新竹大小事社團 恩佐葉 重佑陳看起來精神病人,誰比較像,這就不解釋了,有空多去醫院掛診知道嗎,你上班有繳健保,不要繳了在放棄治療,多善用,算了,講了你也不會去。
並未經同意張貼告訴人與友人合照。
見偵卷第48至50頁 12 108年10月18日夜間9時27分許、葉劉彬個人臉書網頁 有時候知道自己無知愚蠢要檢討,不要整天躲在電腦後面打打字就征服宇宙,柯南哥 見偵卷第79頁 13 108年10月19日上午5時54分許、新竹大小事社團 佐恩葉 一般人都看的出來誰在幻想,你的世界很遼闊,我進不去,特殊癖好,每個月繳健保,不要省掛號費,醫生看一看會好一些等語,並未經同意張貼告訴人與渠友人合照。
見偵卷第39頁下段 14 108年10月19日下午4時7分許、新竹大小事社團 恩佐葉 你怎麼把一個人用保鮮膜保成這樣,這是那一種癖好的樂趣阿(笑死),並未經同意張貼告訴人與渠友人合照。
見偵卷第62頁 15 108年11月16日下午2時18分許、新竹大小事社團 佐恩葉 SM,保鮮膜+膠帶之網路嘴狗哥! 見偵卷第57頁 16 108年11月16日下午2時14分至22分許、新竹大小事社團 恩佐葉 重佑陳不好意思耶,我就是不要回答你的問題耶,應該可以厚,不犯法對嗎,因為我知道你是戰敗的網路嘴狗,就這麼簡單,還有貼你的肖像權了,請慢用,並未經同意張貼告訴人與渠友人合照。
見偵卷第58頁 17 108年11月23日下午1時24分許、新竹大小事社團 葉劉彬 來,給你截圖去找警察哭訴一下,戰敗的嘴狗模樣 SM保鮮膜魔神,夭壽變態,沒人敢做你生意,旁邊蹲吧 見偵卷第68頁 18 108年11月23日下午4時29分許、新竹大小事社團 葉劉彬 甚麼私自 你FB自介就有問題的人同業看到注意一下小心被割喉 見偵卷第67頁 19 108年12月2日凌晨2時32分許、新竹大小事社團 葉劉彬 膠帶包頭哥很多想法,看看自己教育,就是那麼的無華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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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枯燥 見偵卷第66頁 20 108年12月8日下午3時52分許、新竹大小事社團 葉劉彬以葉劉立紘之名義張貼:「重佑陳給你看了、你要消費也沒人敢做你生意、你也沒這個需求、假裝自己是正義魔人、講你兩句玻璃心又碎了」、「重佑陳不要在新竹這裡丟人現眼了、搞的你自己像檢查官一樣,不就是一個拿充氣娃娃的屁孩、歡迎你去提告,別客氣」 見偵卷第71頁 21 108年12月8日夜間8時44分許、新竹大小事社團 葉劉彬以葉劉立紘之名義張貼:「彭日清 彭大感謝你...(略),他平常就是收集哪些東西、有幻想症、就說他有問題、不用跟他認真、他等下會問你電表水表電、財產有沒有申報。」
見偵卷第72頁 22 108年12月10日下午1時43分許、新竹大小事社團 恩佐葉 重佑陳 嘴砲陳:ㄟ,小葉阿,網路這麼多講風涼話的酸民跟嘴狗,假正義魔人,你都怎麼對付阿? 小葉:很簡單阿,就不要跟他爭論就好了阿。
嘴砲陳:不是,我覺得你這樣說不對捏。
小葉:對對對,你說的都對。
見偵卷第63頁 23 108年12月11日夜間12時許、新竹大小事社團 佐恩葉 重佑陳快笑死了,你還不趕快再去東門派出所訴苦,憋傷自己對身體不好,警察很會應付網路戰敗的嘴狗去給人摸摸頭;
佐恩葉 妨礙名譽?你可以去多讀點書嗎,妨礙名譽,笑到噴出來,受不了。
你是SM成人俱樂部的總會長,還是充氣娃娃品牌代理商,真大的名譽 見偵卷第61頁 24 109年1月2日夜間10時8分許、新竹大小事社團 佐恩葉 重佑陳你到底有沒有報案檢舉呀,懷疑耶,遇到合法的你沒皮條呀,不要這麼愛當檢舉達人,我們合法的不怕,你這種用膠帶包頭的特殊性癖好,不要在抱充氣娃娃到處亂跑了(笑) 見偵卷第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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