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智簡,6,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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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長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7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長昇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玖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蔡長昇係址設新竹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118-2 櫃位「摩比手機急診維修(摩比數碼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附表一編號1 至2 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分別係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 . )、美商蘋果電腦公司(APPLE COMPUTER , INC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在「觸控螢幕」、「晶片,半導體,積體電路」等商品,且於民國107 年9 月3 日尚在商標之專用期間,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

亦明知其於107 年9 月3 日之前某時,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向大陸地區之「唐城國際」,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價格,購進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手機顯示面板,係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於同一商品使用商標,足令消費者誤認混淆之仿冒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7 年9 月3 日,在上址櫃位,藉維修更換面板之名義,以4,290 元之代價,販賣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手機顯示面板1 片予陳建至,並將之安裝到陳建至所有之「iPhone 6S Plus」手機。

嗣經陳建至將上開手機顯示面板1 片送鑑定人許德中鑑定後,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並報警處理,警方於108 年1 月21日,持本院108 年度聲搜字第24號搜索票,在上址櫃位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蔡長昇固坦承其為「摩比手機急診維修(摩比數碼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有於上開時、地販賣上開商品,並經警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犯行,辯稱:扣案商品並非全部我以LINE買進,有些是客人維修時換下來的,都混在一起,我賣的都是真品。

我賣給本案買家的不是仿冒品,是用上一個客人換下來的面板直接賣給本案買家云云。

經查:㈠被告為「摩比手機急診維修(摩比數碼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於上開時、地因維修更換面板以4,290 元之代價販賣面板1 片予證人陳建至,嗣經警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不否認(偵卷第11至15、83、84、138 、139 、143 頁),核與證人陳建至於警詢中之陳述相符(偵卷第8 至10頁),並有本院108 年度聲搜字第24號搜索票1 份(偵卷第16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偵卷第17至21頁)、摩比數碼國際有限公司資料、照片及GOOGLE地圖1 份(偵卷第30至35、57頁)、摩比急診快修機器送修單1 張(偵卷第56-1頁)、摩比數碼國際有限公司名片1 張(偵卷第37頁)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佐,是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㈡被告於警詢中自承:扣押商品來源是我以微信向大陸盤商訂購後再寄來臺灣販賣,大陸盤商的名稱為唐城國際,我沒有上述商品的來源證明,是我本人採購,我對於107 年9 月3日所維修iphone6S+ 手機觸控面板經APPLE 原廠鑑定為仿冒品沒有意見等語(偵卷第13至14頁);

嗣於偵查中翻異其詞陳稱:我於106 年1 月至107 年8 月間陸續進貨,以LINE向金沐科技螢幕修復公司買扣押商品,我在扣押物品目錄表商品並非全部我以LINE買進,有些是客人維修時換下的,都混在一起,但這都是真品。

我賣給本案賣家的不是仿冒品,是用上一個客人換下來的面板直接賣給本案買家等語(偵卷第83至84、138 頁反面)。

惟查,證人陳建至購得之手機顯示面板1 片即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物,經美商蘋果公司證明具有鑑定能力之鑑定人許德中鑑定後,認該手機顯示面板因邊匡瑕疵,與原廠品質不符,面板蓋有不明標章等情形,確認並非原廠生產之商品,此有鑑定人許德中出具之APPLE 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鑑定照片、鑑定能力證明書各1 份(偵卷第38至42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2 份(偵卷第64、65頁)在卷可稽,足認該手機顯示面板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無訛。

又觀諸該手機顯示面板照片(偵卷第39至40頁),其上確有印有「唐城國…(後半部貼於零件內無法辨識)」之貼紙,並蓋有「興(簡體字)」之不明標章,核與被告警詢中自承商品來源係以微信向大陸盤商唐城國際訂購後寄來臺灣販賣等語相符,且被告於偵查中自承:蘋果公司沒有對外銷售面板等語(偵卷第84頁),足徵被告確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及犯意。

被告辯稱:我賣給本案賣家的不是仿冒品,是用上一個客人換下來的面板直接賣給本案買家,我沒有記哪個客人換下來蘋果面板云云,顯係臨訟卸責之詞,要難採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顯然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有礙公平交易秩序,復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行為誠有不該;

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對商標權人之損害情節、暨被告之犯後態度,又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及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㈠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仿冒蘋果手機面板,經鑑定人張源倫鑑定後,認有印刷粗糙與原廠不相符,外包裝與原廠不相符,不明印記與原廠不相符等情形,確認並非原廠生產之商品,有鑑定能力證明書1 份(偵卷第66、67頁)、APPLE 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1 份暨照片11張(偵卷第68至72頁)可佐;

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3 所示之仿冒三星手機電池、面板,經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後,認「SAMSUNG 」商標字樣與真品標準不符,商品序號與真品不符,確認均為仿冒品,屬侵害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商標審定號之商品,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暨商標註冊資料1 份(偵卷第74、75頁)、委任狀1 份(偵卷第76頁)、鑑定能力證明書1 份(偵卷第77頁)足憑;

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仿冒蘋果手機面板,係證人陳建至向被告購得,安裝在證人陳建至所有之「iPhone 6S Plus」手機上,業經證人陳建至、被告於警詢中陳述明確(偵卷第9 、13、14頁),且經送鑑定後,確認屬侵害美商蘋果公司、美商蘋果電腦公司商標權之商品一節,已如前述,是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

至證人陳建至所有之「iPhone 6S Plus」手機,除附表二編號4 應沒收之仿冒蘋果手機面板外,尚非宣告沒收之範圍,併此指明。

㈡又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4,290 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其餘現金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㈢至於其餘扣案物品,無積極證據足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啓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 表一:
┌──┬──────┬──────┬────┬───────┬────────┐
│編號│註冊/審定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註冊日期      │專用期限        │
│    │            │            │        │              │                │
├──┼──────┼──────┼────┼───────┼────────┤
│1   │00000000號  │iPhone logo │美商蘋果│102 年6 月16日│112 年6 月15日  │
│    │            │(white )  │公司    │              │                │
├──┼──────┼──────┼────┼───────┼────────┤
│2   │00000000號  │APPLE Logo  │美商蘋果│93年3 月16日  │113 年3 月15日  │
│    │            │            │電腦公司│              │                │
├──┼──────┼──────┼────┼───────┼────────┤
│3   │00000000號  │SAMSUNG     │三星電子│104 年5 月16日│114 年5 月15日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附 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      │              │
├──┼──────────────┼───┼───────┤
│1   │仿冒蘋果手機面板            │168 件│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卷第20頁  │
│2   │仿冒三星手機電池            │25件  │              │
├──┼──────────────┼───┤              │
│3   │仿冒三星手機面板            │59件  │              │
├──┼──────────────┼───┼───────┤
│4   │仿冒蘋果手機面板            │1 件  │證人陳建至購得│
│    │                            │      │提供予警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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