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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婉溱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5 日
所為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正本如附表所示更正。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裁定正本法官原記載「王子謙」,惟應為「王榮賓」,故如附表所示之處更正,而此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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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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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裁定之其正本法│
│官「王子謙」應更│
│正為「王榮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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