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竹簡,68,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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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容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5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1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容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三)應補充「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毒品犯採尿具結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容華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間亦均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顯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兼衡其犯罪之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5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1902號


被 告 林容華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里0鄰○○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及前經本署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107年度毒偵字第2224號),嗣經撤銷原處分(108年度撤緩字第381號),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容華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民國107年6月25日某時許,在新竹縣○○鎮○○里0鄰○○00號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警方另案偵辦毒品案件,於107年6月26日晚間8時27分許,持本署檢察官所核發之拘票,在上開住處將其拘提到案,復徵得同意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於108年9月14日晚間8時許,在上開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8年9月16日下午4時49分許,經本署觀護人室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及本署觀護人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容華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7月10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107067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107067號)、採尿同意書。
(三)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9月27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二、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楊仲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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