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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梁佑瑄
被 告 彭文祥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竹簡字第276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彭文祥被訴對原告梁佑瑄竊盜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340 號刑事判決判處免訴,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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