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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李明杰
被 告 張瑋淳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 年度竹簡字第625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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