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簡上,71,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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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配偶 呂玉玲



被 告 徐錦龍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竹北簡易庭民國109年4月14日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6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175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之配偶依法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然所謂獨立上訴,係指上訴與否被告之配偶有自行決定之權,得不為被告之意思所左右者而言。

而被告之配偶之獨立上訴,必以被告之生存為其前提,若被告業已死亡,則訴訟主體已不存在,被告之配偶即無得為被告之利益而獨立上訴(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76 號判例、70年度台上字第5062號判決同此見解)。

二、本件上訴人之配偶即被告徐錦龍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判決判處拘役55日在案,而被告之配偶即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固已於109年6月11日提出上訴狀到院無誤。

惟查,被告業於109年4月9日即已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人固係被告之配偶,揆諸上揭判例,其獨立上訴權業因被告之死亡而告喪失,此上訴權喪失之事由,依其情形並不能補正,則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即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華澹寧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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