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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31號
被 告 即
聲 請 人 鍾佳運
選任辯護人 劉育志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訴字第385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5日起予以羈押在案,惟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01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9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憲字第3287號令被告自109年7月28日起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現屬在監執行有期徒刑之受刑人,而非本院審理中受羈押之刑事被告。
從而,聲請人執前揭事由,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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