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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孝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孝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孝綱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4、5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容有誤載,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判決應宣示之,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定有明文可稽,是以依法不得上訴之協商科刑判決之案件,於宣示判決後即告確定。
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係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2日以106年度訴字第245號協商判決宣示之,此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規定,上開案件係屬不得上訴之案件,自應於106年7月12日即告確定,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8月7日,亦應予更正。
三、是受刑人因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幫助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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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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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 │(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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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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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535號裁定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7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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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2月25日凌│106年3月8日下午4│106年2月9日凌晨0│
│ │晨1 時許起至同日│時許 │時10分許起至同日│
│ │凌晨1 時30分許止│ │凌晨3 時39分許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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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6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89、491號│毒偵字第751號 │少連偵字第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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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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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45│106年度竹簡字第 │107年度竹簡字第 │
│事實審│ │號 │647號 │6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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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7月12日 │106年8月18日 │107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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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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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45│106年度竹簡字第 │107年度竹簡字第 │
│判 決│ │號 │647號 │6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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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年7月12日 │106年9月17日 │107年9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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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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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8年度 │
│ │執字第4681號 │執字第4682號 │執字第327號 │
│ ├────────┴────────┤(已執畢) │
│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63號 │ │
│ │(已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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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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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幫助詐欺取財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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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各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共2罪) │ │ │
│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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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①106 年2月8日晚│106年6月26日18時│106年7月8日至106│
│ │ 上某時許 │30分許 │年7月10日 │
│ │②106年3月20日23│ │ │
│ │ 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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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203號等│毒偵字第2203號等│偵緝字第3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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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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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7年度簡上字第 │107年度簡上字第 │107年度金訴字第 │
│事實審│ │155號 │155號 │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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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8年6月28日 │108年6月28日 │108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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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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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7年度簡上字第 │107年度簡上字第 │107年度金訴字第 │
│判 決│ │155號 │155號 │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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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年6月28日 │108年6月28日 │108年10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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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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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652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 │
│ │(刑期自110.06.27至111.02.26) │執字第5879號 │
│ │ │(尚未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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