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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光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光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李光展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光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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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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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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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易 │
│ │易科罰金,以新臺│科罰金,以新臺幣1,│
│ │幣1,000元折算壹 │000元折算壹日。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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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8年5月20日晚間│108年4月7日凌晨0時│
│ │7、8時許 │40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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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機關年度│署108年度毒偵字 │108年度毒偵字第889│
│及案號 │第941、1154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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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8年度原簡字第 │108年度原簡字第30 │
│ 事 │ │36號 │號 │
│ 實 ├──┼────────┼─────────┤
│ 審 │判決│108年8月7日 │109年1月7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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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8年度原簡字第 │108年度原簡字第30 │
│ 判 │ │36號 │號 │
│ 決 ├──┼────────┼─────────┤
│ │確定│108年9月2日 │109年2月24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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