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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振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振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洪振家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洪振家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37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9年度交易字第59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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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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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 │罪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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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期徒刑9月(2罪)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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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年10月02日 │ │
│ 犯 罪 日 期 │ 108年07月12日 │ 108年10月12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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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8646、8780號 │11288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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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 │ │
│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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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8年度交易字第537號 │ 109年度交易字第59號 │
│事實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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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04日 │ 109年0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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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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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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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8年度交易字第537號 │ 109年度交易字第59號 │
│判 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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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8年11月04日 │ 109年03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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