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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光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施光明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施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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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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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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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8年12月19日 │109年2月22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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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
│)機關年度│108年度速偵字第1497號 │109年度偵字第2420號 │
│及案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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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8號 │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39號│
│ 事 ├──┼────────────┼────────────┤
│ 實 │判決│109年1月15日 │109年4月27日 │
│ 審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8號 │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39號│
│ 判 ├──┼────────────┼────────────┤
│ 決 │確定│109年2月25日 │109年5月27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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