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國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國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唐國華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誤載部分已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唐國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 │
│ │ │11月(共2罪)、有期徒 │
│ │ │刑7月、有期徒刑1年1月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 │ │ │
├─────┼────────┼───────────┤
│犯罪日期 │108/02/01 │108/01/28至108/01/30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 │
│)機關年度│署108年度偵字第 │年度偵字第1079號 │
│及案號 │2417號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62│108年度訴字第95號 │
│ 事 │ │號 │ │
│ 實 ├──┼────────┼───────────┤
│ 審 │判決│108年8月1日 │108年5月28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62│108年度訴字第95號 │
│ 判 │ │號 │ │
│ 決 ├──┼────────┼───────────┤
│ │確定│108年8月25日 │108年12月4日 │
│ │日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