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聲,964,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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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羅際尊
被 告 劉東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際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羅際尊因被告劉東愷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 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之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6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而被告所犯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106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

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復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109 年6 月8 日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製作之報告書及照片、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憑;

且具保人及被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其等之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佐,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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