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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訴字第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嬑茹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77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庭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湯淑嵐
書記官 劉文倩
通 譯 鄭敏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宋嬑茹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宋嬑茹明知莊祖福於民國108年9月15日上午8時許,在新竹縣○○鎮○○路000○0號前,並未持刀抵住宋嬑茹頸部,亦未對宋嬑茹恫稱:愛不到妳,就要把妳殺死等語,竟基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108年9月15日下午3時10分許,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向具有刑事偵查權限之警察誣告莊祖福持刀對其恐嚇云云,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進行偵查後,因查無具體事證,而以108年度偵字第1157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69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提起公訴,檢察官高上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劉文倩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第1項: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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