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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思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業經協商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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