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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緝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國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協商程序終結,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業經修正,並於109 年7 月15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109 年8 月11日刑事庭會議決議新聞稿對上開條文之見解,本件被告是否應適用同條例第20條第3項、同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規定,尚有應調查之處,是本案恐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所定之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之情形,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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