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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嘉甄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王世華律師
陳忠儀律師
林三元律師
被 告 何士棟
選任辯護人 陳漢笙律師
張寧洲律師
李漢中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民國111年3月8日辯論終結,並定111年4月12日宣判。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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