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劉孟凱
被 告 丁桂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213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丁桂茹涉犯幫助詐欺一案,業據檢察官撤回起訴(109 年度聲撤字第30號),有該撤回起訴書附卷可稽,是本案已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依前開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失所附麗,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後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