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原 告 徐于涵
被 告 袁建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6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