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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原 告 梁駿堰
被 告 陳阮明
詹益松
上列被告等2人因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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