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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趙亭瑋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 告 呂偉詩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呂鎮銘
龍杏枝
上列被告呂偉詩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96號),經原告對被告呂偉詩及其法定代理人呂鎮銘、龍杏枝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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