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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談大誠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談大誠涉犯毀損罪嫌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談大誠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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