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金訴,414,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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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4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銘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87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銘基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9關於告訴人曾晏慈於109年11月11日20時52分之匯款金額更正為「2萬9,985元(以現金存入3萬元扣除手續費15元)」、附表編號13關於告訴人陳佳鈴之匯款情形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銘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被告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與陳志豪及其所屬詐欺犯罪組織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另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

是被告對本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人共13人先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並罰。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富,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接受詐欺集團成員之指揮,以遂行詐騙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及治安,影響國民對社會、人性之信賴感,且造成被害人、告訴人等損害非輕,所為實屬不該,另參酌被告犯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皆坦承全部犯行,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輕其刑規定相符,但尚未與被害人、告訴人等人達成調解,亦未為實際賠償等犯後情狀,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家庭生活狀況、素行及教育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並考量被告所犯均為加重詐欺等罪,各次犯罪時間相近,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不予沒收:被告於偵訊時供述:對方說每天報酬5000元,但我沒有拿到錢等語(偵5878卷第221頁),且查本件卷證內,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件犯行而獲取前述報酬,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詐騙所得財物有所朋分,尚難認被告就本件有何犯罪所得可資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1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5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6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7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8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9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0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1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2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3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3 陳佳鈴(提出告訴) 109年11月11日20時30分許,致電陳佳鈴,佯稱:係MOMO客服人員,因多刷款項,須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取消云云。
109年11月11日21時41分許 4萬9,989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1日21時43分許 4萬9,991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45分許 4萬9,992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46分許 4萬9,987元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5878號
被 告 陳志豪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
現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6 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銘基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俊鵬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3樓
(另案在法務部○○○○○○○○附
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豪(綽號憤怒傻瓜)、林銘基(綽號金錢帝國)、李俊鵬及自稱「跳跳」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民國109年11月間,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陳志豪分擔領取詐騙贓款之車手工作(1號),林銘基擔任把風及收水工作(2號),李俊鵬擔任策畫並與詐騙集團高層接洽之工作(車手頭)。
李俊鵬先在新竹市某處之旅館,將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金融卡交予林銘基並告以密碼後,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機房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致電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後由李俊鵬指揮陳志豪、林銘基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至如附表所示之提領地點後,林銘基便將保管之金融卡交予陳志豪並告以密碼,由陳志豪持金融卡操作ATM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林銘基則在附近把風,嗣陳志豪提款後,再將領得款項交予林銘基,由林銘基再上交予「跳跳」由詐騙集團取得。
嗣因附表所示13名被害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經警據報後循線查獲,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麗卿、LIENG KY TIEN(下稱中文名:梁璣錢)、陳語慈、羅建翔、呂奐萱、曾晏慈、于佩彤、魏淨翔、郭芸劭、陳佳鈴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志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林銘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告李俊鵬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證明被告李俊鵬曾經與被告陳志豪、林銘基二人共同從事車手工作之事時。
但就本案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被告陳志豪、林銘基2人隨便指控等語。
3 告訴人吳麗卿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吳麗卿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4 告訴人梁璣錢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梁璣錢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5 告訴人陳語慈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陳語慈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6 告訴人羅建翔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羅建翔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7 告訴人呂奐萱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呂奐萱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8 告訴人黃家娟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黃家娟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9 告訴人曾晏慈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曾晏慈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0 告訴人于佩彤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于佩彤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1 告訴人魏淨翔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魏淨翔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2 告訴人郭芸劭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郭芸劭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3 告訴人陳佳鈴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陳佳鈴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4 被害人衫祥華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被害人衫祥華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5 被害人許浥妘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被害人許浥妘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6 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份、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吳麗卿提供之通聯記錄翻拍照片2張、存摺影本1紙、被害人衫祥華提供之存摺影本2紙、通聯紀錄翻拍照片1張、告訴人梁璣錢提供之通聯記錄翻拍照片2張、被害人許浥妘存摺影本1紙、存摺及通聯紀錄翻拍照片3張、告訴人羅建翔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及通聯紀錄翻拍照片5張、告訴人呂奐萱提供之ATM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告訴人黃家娟提供之存摺影本2紙、告訴人曾晏慈提供之ATM交易明細表1紙、告訴人魏淨翔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及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共3張、告訴人郭芸劭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翻拍照片2張、告訴人陳佳鈴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翻拍照片4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陳志豪、林銘基、李俊鵬三人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
被告三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三人加重詐取財物及洗錢行為兩罪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論處。
被告三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對於不同被害人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檢 察 官 洪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嚴瑜道
參考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交易金額 備註 1 吳麗卿 (提出告訴) 於109年11月11日10時14分許,致電吳麗卿,佯稱:購買物品發生連續扣款情形,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9年11月11日17時9分許 2萬9,891元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1日17時29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遠東銀行經國分行) 2萬5元 109年11月11日17時12分許 2萬5,678元 109年11月11日17時29分許 2萬5元 2 衫祥華 (未提告訴) 於109年11月11日17時許,致電衫祥華,佯稱:因網路購買肥皂連續下定20組,若要取消訂單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9年11月11日17時22分許 1萬6,985元 109年11月11日17時30分許 1萬5,005元 109年11月11日17時35分許 1萬7,005元 3 梁璣錢 (提出告訴) 於109年11月11日17時34分許,致電梁璣錢,佯稱:因之前購物誤設分期付款,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9年11月11日18時18分許 1萬6,012元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1日18時23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 (日盛銀行光復分行) 2萬5元 梁璣錢匯款前,帳戶原有餘額5萬8,907元。
109年11月11日18時34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中正分行) 2萬5元 4 陳語慈 (提出告訴) 於109年11月11日18時許,致電陳語慈,佯稱:因網路購物誤設為高級會員,會按年度扣款,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取消云云。
109年11月11日18時19分許 2萬9,985元 109年11月11日18時34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1日18時36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1日18時37分許 2萬5元 5 許浥妘 (未提告訴) 於109年11月11日16時36分許,致電許浥妘,佯稱:之前在購物網站申請高級會員,會按年度扣款,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取消云云。
109年11月11日18時38分許 2萬5,525元 109年11月11日18時38分許 4,005元 109年11月11日18時48分許 1萬9,970元 109年11月11日18時44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1日18時45分許 6,005元 109年11月11日18時56分許 2萬5元 6 羅建翔 (提出告訴) 於109年11月11日19時7分許,致電羅建翔,佯稱:因購物網站人員疏失被設為高級會員,將按月扣款,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取消云云。
109年11月11日20時4分許 4萬9,98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1日20時7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三信中正分社)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7分許 4萬5,156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8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12分許 4萬9,985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9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10分許 7 呂奐萱 (提出告訴) 於109年11月11日20時8分許,致電呂奐萱,佯稱:因要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109年11月11日20時8分許 2萬9,123元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21分許 1萬985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11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28分許 9,999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12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12分許 4,000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16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17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18分許 1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31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32分許 1,000元 8 黃家娟 (提出告訴) 109年11月11日19時許,致電黃家娟,佯稱:因購物台系統當機,有團購款項即將扣款,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9年11月11日20時27分許 4萬9,987元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1日20時32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三信中正分社) 2萬5元 另有不明款項2萬9,985元於109年11月11日21時35分許匯入。
109年11月11日20時29分許 4萬9,989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33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46分許 2萬123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34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1日22時34分許 7萬2,123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35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2日0時4分許 4萬9,987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36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2日0時6分許 2萬7,123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48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號(台新銀行新竹分行) 2萬5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49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51分許 9,005 109年11月12日0時0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遠東銀行經國分行) 2萬5元 109年11月12日0時1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2日0時1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2日0時2分許 1萬3,005元 109年11月12日0時7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2日0時8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2日0時9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2日0時10分許 1萬7,005元 9 曾晏慈 (提出告訴) 109年11月11日19時許,致電曾晏慈,佯稱訂購商品簽收到重複的訂單,將自動扣款,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9年11月11日20時46分許 2萬9,989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1日21時57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三信中正分社)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52分許 2萬9,989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58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57分許 2萬9,989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59分許 2萬元 10 于佩彤 (提出告訴) 109年11月11日20時10分許,致電于佩彤,佯稱:訂購商品簽收到重複的訂單,將自動扣款,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9年11月11日20時59分許 2萬123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1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1分許 1萬元 11 魏淨翔 (提出告訴) 109年11月11日21時4分許,致電魏淨翔,佯稱:因誤刷消費紀錄,要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消費云云。
109年11月11日21時41分許 1萬5,017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45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號(台新銀行新竹分行) 1萬5,000元 12 郭芸劭 (提出告訴) 109年11月11日21時23分許,致電郭芸劭,佯稱:係訂房網站服務人員,因多訂房間,須饋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取消云云。
109年11月11日21時46分許 9,999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57分許 1萬元 13 陳佳鈴 (提出告訴) 109年11月11日20時30分許,致電陳佳鈴,佯稱:係MOMO客服人員,因多刷款項,須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取消云云。
109年11月11日21時45分許 4萬9,992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1日22時2分許 2萬元 陳佳鈴匯款前,帳戶原有餘額10萬679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46分許 4萬9,987元 109年11月11日22時3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2時4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2時5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2時6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2時7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2時8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2時9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2時10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2時24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號(中華郵政經國路郵局) 1萬元 109年11月11日22時25分許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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