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林泳辛
被 告 吳秉諺
陳岳崧
温彥鈞
林哲永
廖威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開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97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揆諸首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