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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20號
原 告 林錦宗
被 告 賴傳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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