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交易,633,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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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6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晏如
被 告 陳裕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偵字第5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5938號
被 告 陳裕承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路0段00
號5樓之8
居高雄市○○區○○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裕承於民國110年2月2日22時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東區中華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中華路2段與西大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通過該交岔路口,適有姜鈺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西大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交岔路口時,因閃避不及而發生擦撞,致姜鈺薇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頭暈等傷害。
二、案經姜鈺薇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陳裕承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於上述時地與告訴人姜鈺薇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
㈡ 證人即告訴人姜鈺薇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㈢ 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證明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㈣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及監視器畫面照片34張 佐證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之時 間、地點、行車方向、現場 狀況、違反交通規則、車輛碰撞情形等事實。
㈤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10年10月4日竹監鑑字第1100232513號函及所附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竹苗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1份 證明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小心通過,為肇事次因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劉晏如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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