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被 告 何敬忠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109年度原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何敬忠被訴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48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