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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被 告 湯俊聲
湯俊涵
江光華
林俊龍
林俊良
林俊凱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劉勝元律師
被 告 陳建輝
吳志鵬
何立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109年度原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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