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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錫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1757號、第12759號),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錫賢之出生年月日之記載均更正為「68年2月15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案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出生年月日部分為誤寫,應更正為「68年2月15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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