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聲,1119,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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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歐陳振裕


被 告 孫素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正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陳振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歐陳振裕因被告孫素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孫素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歐陳振裕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經本院以109年度竹北簡字第520號刑事簡易判決確定,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未見被告到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3月18日竹檢永執正110執1104字第1109009288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23日寄存送達追保函之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19日寄存送達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執字1104號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暨照片、被告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在監在押紀錄表、本院109年度竹北簡字第520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聲字卷第9至39頁),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本件聲請書雖漏載聲請沒入實收利息部分,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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