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訴,476,202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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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被 告 施承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承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囑託法務部○○○○○○○○附設勒戒所長官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施承宏本人受領後,其於同年月17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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