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曾楷雯
陳靜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廷勳律師
被 告 吳宗豪
詹皓宇
兼上一人之 詹峯旻
法定代理人 曾莉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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