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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金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振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675、676、677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4081、14285號、111年度偵字第13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振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謝振興明知任何人皆可輕易以自己名義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倘任意將以自己名義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交給他人使用,有幫助掩飾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性,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10月11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雙十門市,申辦預付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支,旋將上開門號SIM卡交付給身分不詳、綽號「小胖」之詐騙集團成員,當場自「小胖」獲取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報酬。
嗣「小胖」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8年10月16日,以蘇子吟名義申辦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並以上開門號進行認證,再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及詐欺方式,詐騙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1所示之款項匯入人頭帳戶。
二、謝振興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可預見將其所有金融帳戶存摺及網路銀行帳號資料提供身分不詳之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所得匯入及提領工具之可能,並藉此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使犯罪查緝更形困難,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正犯所實行之詐欺取財及掩飾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罪正犯施以一定助力,仍基於縱令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亦均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109年9月間某日時許,在臺北市某處,將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中小企銀帳戶)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給身分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當場獲取現金3000元之報酬。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編號2至12所示時間及詐欺方式,詐騙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款項匯入被告中小企銀帳戶,旋即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予以處分。
嗣因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三、上開犯罪事實一、二,業據被告謝振興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各編號所示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蘇子吟、蘇梅鳳於警詢時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並有、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函附電支帳號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附門號申辦資料、被告中小企銀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證人即附表編號2至11所示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以提供其中小企銀帳戶之單一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對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並指示其等匯款至該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自該帳戶提領等處分方式,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係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犯2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均係幫助他人犯前開之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均減輕其刑。
㈤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事實二部分之罪,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率爾分別提供自身申辦門號及帳戶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不法使用,使詐欺集團能充作向他人詐欺取財之工具或掩飾其犯罪所得之去向,非但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歪風,致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更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所為殊值非難。
惟念及被告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於警詢到案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舉牌員,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本案帳戶共有附表編號2至12所示告訴人受騙匯款,匯入金額已達百萬元,復無證據顯示被告已賠償該等告訴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量處如主文第1項前、後段所示之刑,並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就犯罪事實二之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被告於交付門號及帳戶給詐欺集團成員共獲得4000元報酬,業據其供述明確,自屬本案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檢察官林奕彣、翁旭輝移送併辦。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附 表
編號 告訴人 時間及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人頭帳戶 偵查案號 1 洪崇富 108年10月20日20時18分撥打電話予洪崇富佯稱係訂房網站人員,因內部作業疏失,須其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108年10月20日21時36分許 2萬9903元 蘇子吟申辦之一卡通公司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對應之虛擬帳戶即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蘇子吟另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110年度偵緝字第676號 2 謝佳良 109年12月初在INSTAGRAM網站佯登投資廣告招攬謝佳良,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IDC金融講師-晏」、「Ms.露」向謝佳良誆稱:FOCUS國際網站可投資獲利,惟須依指示匯款下單云云 109年12月19日17時50分許 3萬元 被告中小企銀帳戶 110年度偵緝字第675號 3 許裴真 109年12月初在INSTAGRAM網站佯登投資廣告招攬許裴真,復以LINE暱稱「IdaChen」、「Gina企劃總指導」向許裴真誆稱:加入FCT多元化市場控管團隊可投資獲利,惟須依指示匯款至IU電子科技網站電子錢包云云 109年12月17日15時45分許 3萬元 110年度偵緝字第677號 109年12月17日15時46分許 3萬元 4 楊怡真 109年12月3日在INSTAGRAM網站佯登投資廣告招攬楊怡真,復以LINE暱稱「梨梨」向楊怡真誆稱:PIMCO網站可投資獲利,惟須依指示儲值指定帳戶云云 109年12月19日20時許 3萬元 109年12月21日18時28分許 5萬元 109年12月21日18時29分許 2萬元 109年12月22日14時29分許 10萬元 109年12月22日14時29分許 10萬元 109年12月22日15時12分許 5萬元 5 羅雅琦 109年12月17日以LINE暱稱「游詩敏」向羅雅琦誆稱:PIMCO網站可投資獲利,惟須依指示儲值指定帳戶云云 109年12月19日20時19分許 1000元 6 謝沐希 109年12月16日以INSTAGRAM網站及LINE暱稱「tiffany」、「執行長」、「Rider聖楷執行總監」向謝沐希誆稱:DCG貨幣前景榮耀五星網站可投資獲利,惟須依指示儲值指定帳戶云云 109年12月21日15時28分許 5萬元 109年12月21日15時30分許 5萬元 109年12月21日15時49分許 3萬元 109年12月21日16時1分許 1萬元 109年12月21日16時2分許 1萬元 109年12月21日16時2分許 1萬元 109年12月22日15時13分許 10萬元 109年12月22日15時16分許 10萬元 109年12月22日17時18分許 3萬元 109年12月22日17時19分許 1萬元 109年12月23日14時56分許 10萬元 7 劉嘉惠 109年11月26日以LINE暱稱「chenziwen」、「HuangYixiang總指揮」向劉嘉惠誆稱:加入公司投資獲利云云 109年12月21日17時11分許 3萬元 109年12月21日17時14分許(由證人蘇梅鳳以自身款項轉帳) 2萬元 109年12月21日17時23分許(由證人蘇梅鳳以自身款項轉帳) 1萬元 8 張雅雲 109年12月18日以LINE暱稱「廖偉翔」、「韓璇小線師」、「陳宏昇精算才智」向張雅雲誆稱:加入自由財富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09年12月23日15時42分許 5萬元 109年12月23日15時43分許 5萬元 9 洪崎芳 109年10月26日在INSTAGRAM網站佯登投資廣告招攬洪崎芳,復以LINE向洪崎芳誆稱:加入飛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09年12月23日20時21分許 10萬元 109年12月23日20時23分許 10萬元 109年12月24日15時51分許 10萬元 10 俞又瑄 109年11月初在INSTAGRAM網站佯登投資廣告招攬俞又瑄,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巧琳-執行總管」、「魏綺」向俞又瑄誆稱:永瑞全球及PIMCO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惟須依指示匯款下單云云 109年12月17日13時50、51分許 5萬元、5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14081號 11 蘇致源 109年11月初在網站佯登投資廣告招攬蘇致源,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雨宸」、「C.B.O協理」向蘇致源誆稱:投資線上博奕平台可獲利,惟須依指示匯款下單云云 109年12月18日18時57分許 3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14285號 12 莊貽婷 109年10月26日在INSTAGRAM網站佯稱兼職賺錢,投資線上博奕平台可獲利云云 109年12月17日16時43分許、17時許 10萬元、6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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