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金訴,233,2022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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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尹品懿



選任辯護人 林宥均律師
被 告 陳旻君


選任辯護人 洪坤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移送併辦(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46號、第5660號、第6977號、第8038號、第8403號、第9560號、第10299號、第11105號、110年度蒞字第4175號、111年度偵字第198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1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3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戌○○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之本院一一○年度刑移調字第一三五號調解筆錄、本院一一一年度刑移調字第二八號調解筆錄內容履行。

事 實

一、甲○○、戌○○均依其等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雖可預見將其等所有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晶片密碼提供非屬親故或互不相識之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所得財物匯入及提領工具之可能,並藉此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使犯罪查緝更形困難,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正犯所實行之詐欺取財及掩飾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罪正犯行施以一定助力,仍基於縱令他人以其所申辦之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亦均不違其等本意之幫助犯意。

甲○○於民國110年1月21日13時許,在新竹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義山門市」,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之中信銀行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之台新銀行帳戶)、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之玉山銀行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柚蓁」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受,並告知晶片密碼;

戌○○先於109年12月22日前某不詳時間,將其申設之社群軟體Facebook帳號以新臺幣(下同)2萬4,875元之代價出租與不詳詐欺集團使用,並將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帳號提供給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復於110年1月23日21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中孝門市」,將其申辦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戌○○之臺灣銀行帳戶)、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戌○○之新光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翁歆亞」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受,並於寄交前變更晶片密碼為該集團成員指定之密碼,其等以此方式提供其等上開帳戶予該詐欺集團使用而幫助其等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行為。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甲○○、戌○○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晶片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方式,向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對象施行詐術,致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對象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附表「匯款/刷卡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為該詐欺集團之成員提領一空,嗣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對象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天○○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庚○○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卯○○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黃千萱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黃○○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B○○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壬○○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張語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乙○○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未○○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辛○○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C○○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丙○○訴由新北市政府新莊分局、申○○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丑○○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寅○○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丁○○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A○○訴由新北市政府海山分局、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市政府海山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新北地檢署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之部分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甲○○、戌○○暨其等辯護人等於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㈠第146頁至第147頁),且檢察官、被告等人及辯護人等人就本案所引用之各該證據方法,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

另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此外,上開各該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又均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均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進行調查,並予以當事人辯論,被告等人之訴訟防禦權,已受保障,因認上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等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據,而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被告戌○○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本院卷㈠第139頁、第404頁、第444頁;

本院卷㈡第81頁、第10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天○○、酉○○、宙○○、辰○○、庚○○、戊○○、卯○○、黃千萱、地○○、B○○、壬○○、己○○、張語申、乙○○、癸○○、未○○、辛○○、C○○、丙○○、申○○、丑○○、寅○○、劉家欽、宇○○、證人即被害人子○○、玄○○、亥○○於警詢之指訴大致相符(新竹地檢署5469號偵卷第87頁至第88頁;

新竹地檢署5934號偵卷㈠第23頁至第24頁、第33頁至第35頁、第42頁至第44頁、第49頁至第50頁、第69頁至第70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85頁至第87頁、第97頁至第99頁、第112頁至第116頁;

新竹地檢署6065號偵卷第12頁至第13頁、第60頁至第61頁、第62頁;

南警一偵字第1100091781號卷第7頁至第9頁;

臺南地檢署9178號偵卷第25頁至第27頁;

新竹地檢署5346號偵卷第6頁至第7頁;

新竹地檢署5660號偵卷第37頁至第38頁;

新竹地檢署6977號偵卷第8頁至第11頁;

新竹地檢署8403號偵卷第7頁至第8頁;

新竹地檢署6977號偵卷第8頁至第9頁;

新竹地檢署9560號偵卷第4頁至第5頁;

新竹地檢署10299號偵卷第22頁、第29頁至第30頁、第48頁至第49頁、第65頁至第66頁、第75頁至第76頁、第87頁至第89頁;

新竹地檢署11105號偵卷第7頁;

新北地檢署33512號偵卷第9頁;

新竹地檢署1982號偵卷第4頁),並有被告戌○○之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受詐騙整理表、臺灣銀行竹北分行竹北營密字第11000007251號函及其附被告戌○○之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2月2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2669號函及其附被告戌○○之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表、被告戌○○之新光銀行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表、被告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對帳單、交易明細表各1份、被告戌○○與暱稱「翁歆亞」之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社群軟體Facebook廣告文、提款卡相片、7-11取貨相片、被告戌○○之新光銀行、國泰世華、臺灣銀行帳戶存摺相片數張(新竹地檢署5469號偵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23頁至第29頁、第29頁背面至第33頁;

新竹地檢署5934號偵卷㈠第5頁至第6頁、第13頁至第15頁、第16頁至第19頁、第20頁至第21頁;

新竹地檢署9560號偵卷第20頁至第22頁)、附表「受詐騙匯款證據及證據出處」欄除附表編號11、13、28以外其餘編號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查,足認被告戌○○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戌○○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被告甲○○部分: 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將其所申辦之中信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帳戶、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交寄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陳柚蓁」之人,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晶片密碼,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因在網路上找手工代工工作,對方說戶頭是用來購買材料及申請政府補助,因此我才提供帳戶,我也是被詐騙云云(本院卷㈠第138頁)。

辯護人則為被告甲○○辯護略以:被告甲○○相信對方真的是招募家庭代工工作,且因對方說要購買材料需要交付帳戶才會交付帳戶,之後對方又以政府補助為由要求被告甲○○提供帳戶,被告甲○○雖未謹慎查證,然屬無知,並無幫助詐欺、洗錢之意圖等語(本院卷㈠第448頁至第449頁)。

惟查:⒈被告甲○○於110年1月21日13時許,在「統一超商義山門市」,將其申辦之中信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帳戶、玉山銀行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柚蓁」之人收受,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晶片密碼等情,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供承不諱(新竹地檢署5469號偵卷第3頁至第4頁、第84頁至第85頁;

新竹地檢署6065號偵卷第5頁至第9頁;

新竹地檢署69號少連偵卷第4頁至第5頁),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52141號函及其附被告甲○○之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3月11日台新作文字第1104743號函及其附被告甲○○之台新銀行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41817號函及其附被告甲○○之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3月18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04615號函及其附被告甲○○之玉山銀行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各1份、被告甲○○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圖數張(新竹地檢署5469號偵卷第7頁至第10頁、第13頁至第22頁;

新竹地檢署6065號偵卷第14頁至第17頁、第42頁至第45頁、第63頁至第65頁)在卷可稽。

再告訴人天○○、黃千萱、黃○○、地○○、巳○○、丁○○遭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編號1、10、11、12、13、28所示之時間、方式施行詐術而陷於錯誤,遂於附表「匯款/刷卡時間」欄編號1、10、11、12、13、28所示時間,將附表「金額」欄編號1、10、11、12、13、28所示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隨即遭詐欺集團提領一空等情,復經證人即告訴人天○○、黃千萱、黃○○、地○○、巳○○、丁○○於警詢(新竹地檢署5469號偵卷第87頁至第88頁;

新竹地檢署6065號偵卷第12頁至第13頁、第40頁至第41頁、第60頁至第61頁、第62頁、第87頁至第89頁;

新竹地檢署69號少連偵卷第17頁至第19頁)證述明確,另有附表「受詐騙匯款證據及證據出處」欄編號1、10、11、12、13、28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查,是被告甲○○之中信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帳戶、玉山銀行帳戶確於110年1月21日13時許後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作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洗錢之工具,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⒉按刑法上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

而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特定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特定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所實施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為必要。

⒊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存戶之金融卡、密碼結合,其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存摺、金融卡、密碼,以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識,縱有特殊情況偶有將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交付他人之需,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以使用,若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詐欺之犯罪工具,此係日常生活經驗當然可知之理;

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

又對於利用他人帳戶從事詐欺犯行,於現今社會層出不窮,早已為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多年,政府機關及各金融機構亦不斷呼籲民眾應謹慎控管己有帳戶,切勿出賣或提供個人帳戶,以免淪為詐騙者之工具。

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若不以自己名義申辦金融機構帳戶,卻向不特定人蒐集帳戶供己使用,其目的極可能欲利用該帳戶供作非法詐欺取財等犯行,已屬具一般智識經驗之人所能知悉或預見。

⒋再被告甲○○於警詢中自承:因為對方和我說政府有補助,提供1個帳戶存簿可以領5,000元政府補助金,我便依指示將帳戶金融卡寄出等語(新竹地檢署69號少連偵卷第5頁);

被告甲○○次於偵查中供稱:其帳戶平時未使用,因為想獲得工作所以提供帳戶給對方,且為了獲得1萬5,000元補助金,遂提供3個帳戶等語(新竹地檢署5469號偵卷第84頁背面);

於本院審理中亦稱:我大學畢業後工作過兩個月,之後在安親班工作,之前的工作均未要求我交出金融卡、存摺及密碼,但我想說我的帳戶裡面沒有錢,覺得不會騙到我的錢,因為對方說是政府補助金我才沒有想那麼多,但我將帳戶金融卡、存摺及密碼交給別人後確實無法控制帳戶的使用,但我想最壞的情形就是我的帳戶內沒有錢,別人無法騙我的錢等語(本院卷㈠第438頁至第442頁),足見被告甲○○對於對方陳稱所謂「請領補助金」,實已知道顯與過去工作經驗之要求大相逕庭,堪認對於提供帳戶予對方使用,其帳戶恐被利用為財產犯罪之出入帳戶使用,已為被告甲○○所能預見。

然而,被告甲○○仍於對方提供可疑之公司資料前提下,仍未為有效查證之情形下,因欲取得補助金之故,並認其金融帳戶內並無存款,自身財務不會遭騙取,即率而將個人至關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與其素未謀面且來路不明之陌生人,且無採取任何防備或管控挪用之機制,又被告甲○○最高學歷為大學畢業,曾從事安親班課輔工作,月薪約2萬4,000元至2萬5,000元,工時從14時至21時許,工作時間不定,而現為公司行政助理,並自承之前的工作未曾要求其提供帳戶存摺或金融卡給公司等情,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本院卷㈠第438頁、第440頁、第451頁),是以被告甲○○之智識程度及工作經歷,其對於僅須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每本即可獲取5,000元,且數量3本即可獲1萬5,000元,卻又毋庸付出任何勞力或智力工作,與其先前從事安親班課輔工作之工時、薪資等情狀相比,顯然有違常理,而不可能毫無疑慮,卻猶為貪圖前揭報酬,並自認其金融帳戶內無存款自身不會受到損害,遂輕易將上開金融卡、存摺、晶片密碼資料交付他人使用,足認被告甲○○確有縱有人以向其蒐集得來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財產犯罪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⒌又按,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2條定有明文。

故行為人如有上揭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即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從而,倘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則本案詐欺集團向告訴人天○○、黃千萱、黃○○、地○○、巳○○、丁○○施用詐術後,為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乃誘騙該告訴人等人將受騙款項匯至其所掌控之被告甲○○之上開帳戶內,嗣再提領一空,業已製造金流之斷點,而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致無從或難以追查犯罪所得。

揆諸首揭說明,該詐欺集團所為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而被告甲○○主觀上確有預見並容任其行為可能幫助詐欺集團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發生,業如前述,足見其確有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⒍至被告甲○○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甲○○其提供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僅係為找工作,誤信對方以政府補助之話術方受騙云云。

惟按,詐欺集團為獲取他人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所運用之說詞、手段不一,即便直接出價向他人購買金融卡、密碼使用,衡情通常亦不會對提供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者承認將利用該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作為詐騙他人之工具,否則提供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者明知他人要以自己身分資料從事詐騙他人不法行為,自己極可能遭受刑事訴追處罰,豈有為眼前小利而交付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之理,是以無論不法集團成員直接價購或藉租用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等名目吸引他人提供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差別僅在於係提供現實之對價或將來之利益吸引他人交付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惟該等行為係以預擬之不實說詞,利用他人僥倖心理巧取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之本質並無不同,是以提供者是否涉及幫助詐欺、洗錢罪行,應以其主觀上是否預見該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有被作為不法使用,而仍輕率交付他人,就個案具體情節為斷,而非謂只要認定詐欺集團成員是以其他名目索取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該提供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者即當然不成立犯罪。

況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我在網路上找手工工作,對方傳公司的證明及地址,且我用GOOGLE查了以後看到有看到對方稱的公司,但我沒有去經濟部網站查詢,而我也不知道向我收受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之人是誰等語(本院㈠卷第438頁至第439頁),顯見被告甲○○與對方並無任何密切親誼關係,難認有何信賴基礎可言,甚不知曉寄送予金融卡、存摺之對象為何人,卻仍將其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資料依對方指示寄出交付,其所期待獲得者為「獲得提供金融卡、密碼之利益」,惟同時須承受之不利益為「對方可能將金融卡、密碼挪做財產犯罪用途或其他不法之使用之風險」,而伴隨短時間內不合理的高額獲利,必然會有高度的風險,被告甲○○在可預見上開風險之狀況下,經評估風險與利益後,最終仍以自身帳戶內無存款而不會受害為由,遂做出交付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資料之判斷,顯然係為追求上開利益,而將風險轉嫁,造成持有其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者可能持其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詐欺不特定之潛在被害人,並對於因此可能造成之法益侵害亦漠不關心。

由上可知,被告甲○○顯有容任其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被利用為犯詐欺取財並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之出入帳戶之不確定故意。

是被告甲○○以前揭所辯否認犯罪,自難逕採。

⒎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所稱之掩飾、隱匿行為,目的在遮掩、粉飾、隱藏、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間之關聯性,是此類洗錢行為須與欲掩飾、隱匿之特定犯罪所得間具有物理上接觸關係(事實接觸關係)。

而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

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

然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

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

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金融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甲○○於110年1月21日13時許,在「統一超商義山門市」,將其申辦之中信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帳戶、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柚蓁」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受,並告知晶片密碼;

被告戌○○先於109年12月22日前某不詳時間,將其申設之社群軟體Facebook帳號、被告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提供給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復於110年1月23日21時20分許,在「統一超商中孝門市」,將其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新光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受,並於寄交前變更晶片密碼為該集團成員指定之密碼,其等顯均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之不確定犯意,且其等所為提供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之行為亦屬刑法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等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甲○○、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㈢被告甲○○、戌○○分別以提供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之單一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對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施用詐術,並指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匯款至上開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自上開帳戶提領後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其等均係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

復其等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又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346號、第5660號、第6977號、第8038號、第8403號、第9560號、第10299號、第11105號、110年度蒞字第4175號、111年度偵字第1982號;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6155號;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351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起訴書所載為同一事實,屬同一案件,自為本院審理範圍,併予敘明。

㈣刑之減輕事由:⒈被告甲○○、戌○○均係幫助他人犯前開之罪,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⒉按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戌○○於本院審判中均業已就上開幫助洗錢犯行自白犯罪,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甲○○、戌○○分別交付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予他人,並作為詐欺集團成員轉向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詐欺取財之工具,非但徒增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詐欺集團得以遂行其等犯行,同致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真實身分,被告等人之行為自無可取,惟念及被告戌○○終能坦認犯行,且已與告訴人卯○○、申○○、丙○○、己○○、癸○○、辰○○、庚○○、B○○、宙○○、宇○○等人均達成和解,有本院110年度刑移調字第135號、111年度刑移調字第28號調解筆錄、匯款明細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㈠第335頁至第337頁;

本院卷㈡第21頁至第22頁、第57頁至第62頁),可徵被告戌○○已彌補多名告訴人之損害,足認其應有悔意;

又被告甲○○犯後始終否認犯行,雖與告訴人巳○○達成和解,有本院110年度刑移調字第136號1份存卷可查(本院卷㈠第341頁至第342頁),惟被告甲○○始終未正視其所為造成多名告訴人受害,當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

又衡酌被告甲○○、戌○○前均未有何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本院卷㈠第385頁;

本院卷㈡第63頁至第66頁)在卷可查,其等素行均尚堪良好,並衡以被告甲○○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於公司從事行政助理工作,經濟狀況一般,未婚無子女,現與父母、弟弟同住;

被告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業務員工作經濟狀況一般,未婚無子女,現與父母、姊姊、弟弟、祖母同住等一切情狀(本院卷㈠第451頁;

本院卷㈡第110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末查,被告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㈡第63頁至第66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且犯後已積極與多名告訴人達成和解及給付部分款項等情,已如前述,信被告戌○○歷此次偵審程序,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

復為使被告戌○○恪遵與告訴人等人所達成之和解條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戌○○應對告訴人等人如期履行如附件所載之和解內容,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倘被告戌○○未如期支付,而違反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㈦至被告甲○○之辯護人另為被告甲○○向本院請求宣告緩刑等語,而被告甲○○前固未曾受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卷㈠第385頁)附卷憑參,然被告於甲○○迄未坦承犯行,自始未能正視其所為助長詐欺集團之惡性,再者被告甲○○雖已與告訴人巳○○達成和解,惟仍尚未能取得其他多名告訴人之原諒,故本院難認其所受宣告之刑已暫不執行為適當,故被告甲○○之辯護人為被告甲○○上開之請求並無理由,附此敘明。

三、沒收: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⒈本案就被告戌○○將其申設之社群軟體Facebook帳號以2萬4,875元之代價出租與不詳詐欺集團使用,並將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帳號提供給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等情,據被告戌○○於警詢中供述詳實(6977號偵卷第6頁),是該2萬4,875元為其犯罪所得,惟因被告戌○○業與多名告訴人達成和解,業如前述,本院審酌刑法規定沒收犯罪所得,旨在剝奪犯罪利益、杜絕犯罪誘因,而被告戌○○既與多名告訴人成立和解,並業已履行部分款項,是上開犯罪所得,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被害人等人詐得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財物部分,惟被告甲○○為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又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甲○○確已因幫助洗錢之行為實際獲得報酬而有犯罪所得,且本件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甲○○有因提供帳戶而獲有報酬之情,故本院無從就犯罪所得向被告甲○○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朝文、徐千雅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正祥到庭執行職務及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刷卡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受詐騙匯款證據及證據出處 備註 1 天○○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6時冒充民宿業主致電天○○,佯稱資料錯誤,將一般房訂成團體房云云,要求天○○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天○○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甲○○之中信銀行帳戶及戌○○之新光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17時54分許匯款至甲○○之中信銀行帳戶 29,989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手寫帳號及匯款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份、通話紀錄相片截圖數張(新竹地檢署5469號偵卷第89頁、第94頁、第99頁、第100頁、第101頁至第102頁、第103頁、第104頁至第105頁、第106頁、第107頁、第109頁、第110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110年1月25日18時29分許匯款至戌○○之新光銀行帳戶 29,985元 2 子○○ (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20時28分冒充「林口中正郵局」人員致電子○○,佯稱因網路購物操作失誤,需取消付款設定,否將扣款6000多元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戌○○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20時57分許 2,9985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新竹地檢署5934號偵卷㈠第25頁、第26頁、第27頁、第28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3 酉○○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7時13分冒充網路商店「天藍小舖」客服人員致電酉○○,佯稱因系統更新錯誤,導致重覆下單,復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玉山銀行行員,要求酉○○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戌○○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17時57分 73,981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新竹地檢署5934號偵卷㈠第36頁、第37頁、第38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110年1月25日18時11分 15,234元 4 宙○○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7時12分冒充網路商店「LULU'S」客服人員致電宙○○,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分期付款,要求宙○○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17時48分許 49,985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新竹地檢署5934號偵卷㈠第44頁至第45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 5 辰○○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8時4分許冒充網路商店「美家購物平台」客服人員致電辰○○,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分期付款,要求辰○○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18時4分 29,985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録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切結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通訊軟體LINE對話及通話明細截圖數張(新竹地檢署5934號偵卷㈠第52頁、第53頁、第56頁、第59頁、第62頁、第64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 6 玄○○ (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6時45分冒充網路商店「美家惠選網路購物平台」客服人員致電玄○○,佯稱因作業疏失,要求玄○○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退款云云,致玄○○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17時48分 29,985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録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新竹地檢署5934號偵卷㈠第74頁至第75頁、第76頁、第77頁、第82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㈥ 7 庚○○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7時21分冒充網路商店「MINI QUEEN」客服人員致電庚○○,佯稱因誤設為批發商,復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新銀行行員,要求庚○○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17時49分 10,112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録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及匯款、通話相片截圖數張(新竹地檢署5934號偵卷㈠第89頁、第90頁、第91頁、第93頁至第95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㈦ 110年1月25日18時8分 12,985元 8 戊○○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9時34分冒充民宿業主致電戊○○,佯稱誤訂住宿天數,復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APP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戌○○之新光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20時18分 49,987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録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匯款及通話相片數張(新竹地檢署5934號偵卷㈠第100頁、第101頁、第102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㈧ 110年1月25日20時21分 5,123元 110年1月25日20時28分 7,123元 9 卯○○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9時11分冒充「臺灣宿配網」客服人員致電卯○○,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訂單,復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北富邦銀行行員,要求卯○○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戌○○之新光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20時20分 27,898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録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漲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施祟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簿影本、交易明細各1份(新竹地檢署5934號偵卷㈠第119頁、第131頁、第132頁、第137頁至第138頁;
新竹地檢署5934號偵卷㈡第1頁、第9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㈨ 10 黃千萱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8時冒充網路購物平台客服人員致電黃千萱,佯稱電腦輸入錯誤,誤設高級會員,並假冒郵局人員,要求黃千萱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黃千萱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甲○○之台新銀行帳戶及戌○○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18時28分匯款至甲○○之台新銀行帳戶 29,985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數張(新竹地檢署6065號偵卷第22頁、第23頁、第26頁、第27頁、第33頁、第34頁至第35頁、第36頁、第38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㈩ 110年1月25日18時30分匯款至戌○○之臺灣銀行帳戶 29,985元 11 黃○○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7時24分冒充民宿業者致電黃○○,佯稱誤訂住宿日數,復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銀行行員,要求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黃○○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甲○○之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17時57分 29,989元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録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黃○○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通話明細各1份(新竹地檢署6065號偵卷第49頁、第50頁、第52頁、第53頁、第55頁、第56頁、第58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110年1月25日18時19分 11,985元 12 地○○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6時46分冒充床單網路商店客服人員致電地○○,佯稱因誤設為批發商,復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中國信託銀行行員,要求地○○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甲○○之玉山銀行帳戶及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17時22分匯款至甲○○之玉山銀行帳戶 99,999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録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明細及帳務簡訊各1份(新竹地檢署6065號偵卷第73頁至第74頁、第75頁至第76頁、第78頁至第79頁、第83頁至第84頁、第85頁、第86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110年1月25日17時25分匯款至甲○○之玉山銀行帳戶 50,123元 110年1月25日19時許匯款至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9,999元 13 巳○○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7時50分冒充銀飾網路購物平台客服人員致電巳○○,佯稱駭客入侵,誤設高級會員,並假冒郵局人員,要求巳○○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甲○○之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18時27分 29,985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録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新竹地檢署6065號偵卷第59頁、第101頁、第103頁、第104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14 B○○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戌○○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鬼滅之刃模型刀之不實訊息,致B○○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6日12時12分 3,500元 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信用卡刷卡明細、新加坡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3月12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312018S號函附訂單明細、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8月18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818003S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南市警一偵字第1100091781號卷第11頁至第22頁、第23頁至第25頁;
臺南地檢署16155號偵卷第35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0617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消費爭議申訴(調解)資料表各1份(臺南地檢署16155號偵卷第25頁至第31頁、5346號偵卷第15頁)。
臺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15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15 壬○○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戌○○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並於蝦皮購物網站賣場上刊登販售PS5遊戲之不實訊息,致壬○○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9日19時20分 10,000元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新竹地檢署5346號偵卷第8頁至第9頁、第17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3月2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302055S號函、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1份(新竹地檢署5346號偵卷第10頁至第11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46號、第5660號、第6977號、第8038號、第84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㈠ 16 己○○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戌○○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Softvi福音戰士軟膠初號機之不實訊息,致己○○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9日11時44分 2,829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新竹地檢署5660號偵卷第39頁至第40頁)、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刷卡交易明細各1份(新竹地檢署5660號偵卷第41頁至第44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46號、第5660號、第6977號、第8038號、第84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㈡ 17 張語申 (原名午○○)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戌○○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LEGO 10280創意系列【花束】Flower Bouquet之不實訊息,致張語申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3日3時16分 1,7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個1份、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各1份、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3月25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325055S號函附蝦皮帳號「meiyuanneko」用戶申設、交易明細、IP資料各1份(新竹地檢署6977號偵卷第12頁至第13頁、第14頁、第15頁至第16頁、第18頁至第21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46號、第5660號、第6977號、第8038號、第84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㈢ 18 乙○○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戌○○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LEGO 10280創意系列【花束】Flower Bouquet之不實訊息,致乙○○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1日21時34分 1,687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各1份(新竹地檢署8403號偵卷第15頁、第16頁、第17頁、第18頁、第19頁至第20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46號、第5660號、第6977號、第8038號、第84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㈣ 19 癸○○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戌○○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LEGO 10280創意系列【花束】Flower Bouquet之不實訊息,致癸○○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9日19時5分 1,7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4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421029S號函附訂單交易明細、消費明細及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各1份(新竹地檢署8038號偵卷第10頁、第11頁至第12頁、第13頁、第14頁、第15頁至第16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46號、第5660號、第6977號、第8038號、第84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㈤ 20 亥○○ (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戌○○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LEGO 10280創意系列【花束】Flower Bouquet之不實訊息,致亥○○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0日22時20分 2,3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各1份(新竹地檢署9560號偵卷第6頁至第9頁、第11頁、第12頁至第13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560號、第10299號、第111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㈠ 21 未○○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戌○○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咒術迴戰x靴下屋襪子之不實訊息,致未○○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轉帳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8日 17時16分 1,976元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鳳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蝦皮註冊資料、轉帳明細各1份(新竹地檢署10299號偵卷第23頁至第24頁、第25頁至第26頁、第27頁至第28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560號、第10299號、第111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㈡ 22 辛○○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戌○○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鬼滅之刃的杯緣公仔、絨毛掛件、鬼滅之刃手錶之不實訊息,致辛○○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9日9時31分 5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蝦皮交易明細、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各1份(新竹地檢署10299號偵卷第31頁至第32頁、第34頁、第35頁至第47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560號、第10299號、第111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㈢ 110年1月9日11時21分 1,100元 110年1月9日17時39分 6,500元 23 C○○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戌○○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LEGO 10280創意系列【花束】Flower Bouquet之不實訊息,致C○○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2日0時51分 1,697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制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4月8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408006S號函附虛擬帳號資訊、蝦皮交易資訊、兆豐國際商銀存款交易明細、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各1份(新竹地檢署10299號偵卷第51頁、第52頁、第55頁、第56頁、第57頁、第58頁至第59頁、第60頁至第63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560號、第10299號、第111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㈣ 24 丙○○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戌○○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LEGO 10280創意系列【花束】Flower Bouquet之不實訊息,致丙○○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3日1時31分 1,7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3月2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302109S號函附交易明細、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玉山信用卡刷卡紀錄各1份(新竹地檢署10299號偵卷第67頁至第68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73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560號、第10299號、第111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㈤ 25 梁安閔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戌○○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RBRICK「芝麻街」餅乾怪獸400%、1000%之不實訊息,致梁安閔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7日18時許 2,999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2月20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220034S號函附交易明細、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信用卡相片及刷卡紀錄各1份(新竹地檢署10299號偵卷第頁79至第80頁、第81頁、第83頁至第85頁、第86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560號、第10299號、第111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㈥ 26 丑○○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戌○○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LEGO71741樂高旋風忍者城市花園之不實訊息,致丑○○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8日14時16分 9,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3月31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331007S號函附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份(新竹地檢署10299號偵卷第頁90至第92頁、第93頁、第94頁、第95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560號、第10299號、第111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㈦ 27 寅○○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戌○○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LEGO 10280創意系列【花束】Flower Bouquet之不實訊息,致寅○○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4日18時14分 1,696元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蝦皮註冊資料各1份(新竹地檢署11105號偵卷第8頁至第10頁、第14頁、第24頁、第25頁、第26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560號、第10299號、第111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㈧ 28 丁○○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假冒蝦皮賣家及台新銀行人員,佯稱買家帳號被電腦入侵,誤設為高級會員,須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匯款,解除設定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甲○○之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17時33分 49,986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3月9日台作文字第11005468號函附交易明細、網路轉帳明細各1份(新竹地檢署69號少連偵卷第26頁至第28頁、第46頁、第47頁背面、第48頁、第49頁至第50頁)。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蒞字第417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110年1月25日17時35分 37,123元 29 A○○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戌○○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鬼滅之刃的商品之不實訊息,致A○○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7日14時52分 8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各1份(新北地檢署33512號偵卷第15頁至第23頁、第31頁、第33頁、第35頁)。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351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30 宇○○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戌○○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鬼滅之刃的商品之不實訊息,致宇○○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7日0時49分 3,500元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蝦皮聊聊對話內容截圖數張(新竹地檢署1982號偵卷第7頁、第15頁、第17頁)。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8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附件:
【本院110年度刑移調字第135號調解筆錄】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戌○○願給付聲請人卯○○新臺幣(下同)18,000元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下同)111年3月5日起,每月5日前給付5,000元至清償完畢止(最後一期為3,000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戌○○願於111年1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申○○2,000元。
三、相對人戌○○願於110年12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丙○○1,700元。
四、相對人戌○○願於111年1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己○○1,500元。
五、相對人戌○○願於110年12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癸○○1,700元。
六、相對人戌○○願給付聲請人辰○○20,000元,其給付方法為:於110年12月3日前給付10,000元,其餘款項10,000元於111年2月7日前給付完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七、相對人戌○○願於111年1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庚○○7,000元。
八、相對人戌○○願給付聲請人B○○4,500元,給付方法為:於111年3月20日前給付2,250元,其餘款項2,250元應於111 年4月20日前給付完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九、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十、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本院111年度刑移調字第28號調解筆錄】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戌○○願給付聲請人宙○○49,985元,給付方式為111年2月24日匯款2萬元、111年3月24日及111年4月24日各給付1萬元及111年5月24日前給付9,985元,上開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宙○○)如有一期不按時履行,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並就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33號詐欺案件同意給相對人自新的機會。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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