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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300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衡德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690、7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衡德剛業於民國111年3月20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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