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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承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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