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附民,283,202305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83號
原 告 蔡淑惠
被 告 陳建宏
林忠毅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字第17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無任何書面或言詞之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陳建宏、林忠毅被訴參與詐騙原告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業據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78號判決諭知無罪(詳見該案判決理由欄伍),依首揭法規,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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